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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育机构擅自使用卓人 “指脑袋男孩”图片被判侵权!

时间:2018-05-24 点击数:2907

        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创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是合理使用还是涉嫌侵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的纠纷案,认定某教育机构未经原创许可,在校区的户外广告牌中使用了福州卓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人教育)享有著作权的“指脑袋男孩”图片,并判定该民办教育机构构成严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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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脑袋男孩”图片)


        企业发布宣传广告属于正常营销行为,但为了图方便,“蹭”品牌,误导作为消费者的家长和孩子,这种简单的“拿来主义”是对原创著作权的严重侵害。“指脑袋男孩”图片和“音乐、卡片、游戏、图像、色彩”图案的原创著作权均属于卓人教育。早在2009年12月,卓人教育就已聘请广州靓靓公司的小演员作为潜能开发系列教育产品的平面广告宣传和对外形象宣传代言人,拍摄了平面广告宣传照片,并设计制作了标志性的“指脑袋男孩”组合图,同时获得演员授权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和广告发布。该图片被广泛运用于卓人教育的官方网站宣传、产品外包装、各类广告物料制作等,已成为卓人教育的品牌标志性宣传图片,被全国的家长和孩子所熟知。


        法院审理最终结果为:该教育机构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卓人教育的原创著作权图片,严重侵犯了卓人教育的著作权,并造成了经济和声誉的损失,鉴于该教育机构同意立即拆除侵权广告牌,并保证今后不再使用“指脑袋男孩”等涉嫌侵权的图片,遂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判赔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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